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近来,个别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相关义务,严重违反了《
证券法》第
八十六条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等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者特别是“大小非”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均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凡通过上述途径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标准的,该投资者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该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
证券法》第
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和本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地从事股份买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