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作社
--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一)财政补贴方式
1.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
2.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3.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贴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二)贷款贴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