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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
(财预[2008]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预算管理逐步规范,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不断提高。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地方预算编报仍不完整,上级各项补助收入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收入编报不够,导致调整预算较多,财政预决算差异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及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通知如下:

  一、要科学编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以行政权力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集中的社会资源,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按规定应列入预算的税收及非税收入,应足额列入,不得隐瞒、少列。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预算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GDP等宏观经济指标的预计情况,结合税源结构特点和税收政策变化,合理制定税收计划,建立和完善收入预测模型,提高税收收入预算的准确性。要不断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准确把握影响非税收入的各项政策因素,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同时要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除部分用于必要支出外,原则上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

  二、要完整编报上级各项补助收入。各地要将上级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同时在本级预算中全面反映对下级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

  (一)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以及所得税基数返还和其他税收返还,按执行数等预计编报。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以及体制补助及结算补助等,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编报预算,纳入本级财力统筹安排。

  (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分科目逐项编报,在收支预算中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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