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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订了《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务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及企业配额数量
总计96620
黑龙江省16000
云南省1400
厦门市600
河北省550
西藏4000
吉林省11700
四川省26850
上海市200
大连市14000
江西省200
福建省1000
陕西省300
内蒙古自治区3200
山东省500
海南省200
辽宁省5200
青岛市200
湖南省3000
天津市200
河南省200
广西自治区200
湖北省200
江苏省200
浙江省350
安徽省200
黑龙江森工对外经贸总公司55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5200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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