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订了《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务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及企业 | 配额数量 |
|
总计 | 96620 |
黑龙江省 | 16000 |
云南省 | 1400 |
厦门市 | 600 |
河北省 | 550 |
西藏 | 4000 |
吉林省 | 11700 |
四川省 | 26850 |
上海市 | 200 |
大连市 | 14000 |
江西省 | 200 |
福建省 | 1000 |
陕西省 | 300 |
内蒙古自治区 | 3200 |
山东省 | 500 |
海南省 | 200 |
辽宁省 | 5200 |
青岛市 | 200 |
湖南省 | 3000 |
天津市 | 200 |
河南省 | 200 |
广西自治区 | 200 |
湖北省 | 200 |
江苏省 | 200 |
浙江省 | 350 |
安徽省 | 200 |
黑龙江森工对外经贸总公司 | 550 |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5200 |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 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