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
各级质检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一要加快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并力争与
《条例》同步实施,与
《条例》不一致的规章制度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二要根据
《条例》要求,履行好标准化相关工作、生产企业许可工作、进出口乳品检验监管工作、乳制品企业GMP和HACCP认证工作以及乳制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依法实施乳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违法行为记录制度以及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四)保障销售和餐饮消费环节的乳制品质量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把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加大销售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对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和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超过保质期的乳制品要监督销售者停售下架,登记造册,严格封存,依法退市。要加强市场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乳制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测,确保对问题乳制品能够及时溯源。在职责未调整前,卫生部门继续履行好现有相关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盲点。要特别加强对供应农村地区、学校、托幼机构乳制品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餐饮消费环节发生的乳制品安全问题,要坚决追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三、严格执法,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修订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