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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依法规范,狠抓《条例》的实施

  乳品行业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各监管部门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乳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行业指导和服务、监管等工作,切实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乳品行业实际,制定落实《条例》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将《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行业指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促进和规范奶业发展的规划,科学制定地方奶业发展具体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建立奶业发展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要合理确定奶畜养殖规模,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要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科学认定从养殖、收购到生产、加工、销售、流通以及消费各个环节的经营资格和责任主体,落实各环节的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各地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302号)要求,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建立生鲜乳收购价格协调机制,积极引导生鲜乳价格合理形成,依法加强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生鲜乳购销价格行为和检测收费的监管,生鲜乳收购站、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检测费用,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生鲜乳收购站收取检测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乳制品的监督抽查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二)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各级地方政府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一是着力加强奶畜养殖管理,要逐个登记备案辖区内的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督促建立养殖档案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登记管理。二是着力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从源头治理入手,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继续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完成4个100%的整治目标。三是着力加强奶站的规范和管理,继续推进奶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100%纳入监测范围。要严格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规范的生鲜乳收购管理制度。四是着力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的质量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日常运营状况的监管。要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质量检测、记录、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要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营证明的发放和运营单填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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