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厅局、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于2008年10月9日发布了《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贯彻实施
《条例》的责任意识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质量安全控制和监管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完善乳品行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乳品行业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着眼于规范乳品监督管理的基本秩序,对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原则、内容、制度、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各部门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内容。一要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把学习宣传
《条例》与形势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要把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讲清楚。二要注意创新宣传教育方式,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现代传媒手段和宣传栏、墙报等多种形式,生动直观地学习宣传
《条例》,增强感染力。三要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对
《条例》的执行能力。对政府工作人员要培训掌握
《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提高监管和执法的责任意识和监管能力;对企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要重点增强他们掌握
《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的能力,增强守法自觉性,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面向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要努力营造乳品法制化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