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质量安全控制和监管方面的问题。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了《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卫生部门在贯彻落实
《条例》中的作用,履行好
《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将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当前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在我国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I级响应的重要时刻发布实施的,也是在借鉴和吸取以往食品安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关心,体现了党和国家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
《条例》明确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并赋予卫生部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条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根本目标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细化措施,以科学认真的态度,扎实负责的作风,履行好卫生部门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