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切实加强矿业权管理和市场服务,严格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要切实依法、依程序做好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以及探矿权人申请本勘查区块采矿权等管理工作,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科学调整矿业权,引导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和参股控股等方式对小矿山实施整合,进一步提高各类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有效保障国家安居工程、重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七、严格规范用地管理
(十八)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用地报批前完成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的补充耕地。对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报批用地时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的,须提供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材料。
(十九)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地要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安排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等低效利用土地。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坚决核减超标准用地面积,确保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环节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新增中央投资计划中工业及生产性项目应当向园区集中。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移民搬迁、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游牧民定居、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应优先利用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征地程序,采取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申请先行用地的,要先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专户;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做到足额补偿。
(二十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保证农村民生工程、农村基础设施以及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