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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和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取缔、查封了一批违法企业,处理了一批违法分子,饲料质量明显提高,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显著。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成果,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2007年6月1日我部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三聚氰胺是非法添加物,禁止在任何饲料生产中使用。各地要认清三聚氰胺对饲料业和养殖业造成危害的严重性,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厉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和最严格的标准全面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按照《饲料中在聚氰胺的测定》(NY/T1372-2007)标准判定检测样品,严格执行饲料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2毫克/千克标准,依据《农业部关于严厉查处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不合格饲料、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二、强化措施,推进饲料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整治工作,查找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要加强生产环节监控,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检查频次,对其产品和使用的蛋白原料进行抽样排查;要重点加强饲料原料监控,凡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号并附具标签,严禁饲料企业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饲料原料,未取得证号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要在2008年11月30日前取得相应许可证号;要加强饲料经营环节的管理,对饲料经营店(户)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取缔,发现“三无”饲料产品依法立即查处;要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对养殖场(户)进行全面走访检查,严格监控自配饲料和外购蛋白原料质量安全。要建立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真正实现饲料质量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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