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8〕1505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08〕4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青岛、泉州和北京分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16亿元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号分别为:青岛--2701014330000023、泉州--2301014330000030、北京--0137014330000033)。
二、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的人民币10亿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第一营业部的人民币6亿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