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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等问题的商谈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等问题的商谈纪要”的通知
(建标[1991]27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现将我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等问题的商谈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等问题的商谈纪要

  为了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发展,经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协商,就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发布程序
  由建设部草拟发布国家标准的通知,经主管部长批准签字后,连同其附件提交国家技术监督局会签和编号。会签通知的附件包括国家标准正文及其条文说明、审查会议纪要。国家技术监督局于一周内将会签和编号后的通知及其附件退回建设部。发布通知由建设部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在指定的刊物上发布。在国家标准文本的封面上标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
  二、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与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取得一致,原代号GBJ改为GB,编号从50001开始,并在标准的封面左上方加印“P”字样以示区别。
  三、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幅面尺寸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幅面尺寸采用大32开本,即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的1/32。
  四、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前引部分
  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前引部分的内容,按编排顺序有封面、扉页、发布通知、制订(或修订)说明、目录和主要符号。现保留封面、扉页、发布通知和目次(目录改为目次),去掉制订(或修订)说明和主要符号。将原制订(或修订)说明可放在条文说明内;将主要符号移入标准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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