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技术标准汇编出版的规定
([90]建标字第633号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汇编出版工作的管理,确保标准汇编出版的质量,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准汇编出版,是指将已正式发布并出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行业或专业分类汇编成册并公开出版发行。其形式可为选编、类编、大全等。
第三条 标准汇编本应按职责范围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未受委托的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出版标准汇编本。
第四条 标准汇编本的目录由受委托的出版单位提出,报委托部门审定。
第五条 编辑标准汇编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编入汇编本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标准,不得编入已废止的标准及标准中已修改或取消的条文;
(二)编入汇编本的标准级别、名称、编号:主编部门(单位)、批准部门、施行日期、章节条款及附录、附加说明等内容必须完整,不得删节或改动;
(三)编入汇编本的标准按行业或专业分类后,应以编号顺序排列;
(四)为了保证标准施行后有必要的检验期,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不满2年者,不编人汇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