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关于启用第二批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印章的通知
(计标函[198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国务院各部基建局(科技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4]2213号“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凡经国家计委(或原国家建委)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并已按规定成立了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的。为了便于他们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工作,开展该标准的业务活动,都由我局统一刻发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业务印章(简称“国标管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