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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关于举办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学习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关于举办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学习班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标函[1987]1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基建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重要依据,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因此,正确宣传和解释标准规范的条文,对于全面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标准规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据反映,最近,有些单位,未经有关标准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同意,擅自到各地举办各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学习班,对新发布的标准规范进行技术交底和解释,这是不恰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级标准的解释,均由标准的审批、颁发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的解释权一律由国家计委在发布某项标准规范时所明确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解释;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在批准发布以后所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标准规范学习班,都带有标准规范技术交底和解释新标准规范的性质。因此,这类性质的学习班都应在相应的标准规范管理单位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在解释标准规范时,一律以“条文说明”为依据,不能夹杂与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个人意见。
  正在制订、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在未经我委批准发布前,都不得举办技术交底和解释的学习班,以免造成混乱。
  (三)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贯彻新的标准规范需要举办带有标准规范技术交底和解释新标准规范的学习班时,请提前与相应的标准规范管理单位联系。各标准规范管理单位应把此项工作作为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安排。
  标准规范管理单位主动提出到某部门、某地区举办标准规范技术交底学习班时,应提前与相应的部门或地区的基建综合主管部门联系,应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再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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