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08]146号)
根据《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规范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履行报备手续:
(一)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章程及《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
七条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
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