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羟亚胺管理的通知
(公禁毒[2008]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使用羟亚胺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现象日益严重。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7月8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公告》,就羟亚胺管理相关事项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羟亚胺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对本地羟亚胺生产、经营、使用现状联合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清查。在清查中,要切实摸清现有羟亚胺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数量;切实摸清这些企业羟亚胺的产量、销售量、使用量和库存量;切实摸清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使用羟亚胺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流失情况等。
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各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现有的羟亚胺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对现有羟亚胺生产企业,在申请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前,要监督其暂停生产活动;二是对经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不予许可生产羟亚胺的企业,要监督其停产或转产;三是对经营羟亚胺的企业,在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批准其再购进羟亚胺;四是对已确定为不发给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现有库存的羟亚胺产品,要监督其出售给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购买许可证的使用单位。
如发现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羟亚胺情况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格审批羟亚胺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申办生产、经营羟亚胺许可证的企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要坚持严格审批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一是对无明确销售对象(仅有泛称,如使用羟亚胺的药厂)或销售网络不健全(如不具备固定经销点)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二是对《公告》施行后仍然发生非法流失羟亚胺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三是对已长期不生产、不经营羟亚胺的企业,近期不予批准;四是要根据市场合理需求,从严许可其生产、经营羟亚胺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