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台湾居民来大陆后申办我普通护照的办理
公安机关可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为符合下述条件的台湾居民签发公民普通护照:(1)在大陆投资办企业,因经济活动或商务的需要从大陆前往外国,或者在大陆拜师学艺需随师出国等人员;(2)在大陆参加出国旅行人员;(3)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照顾的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并批准后,签发给公民普通护照的同时,须在证件备注页加注“根据××××××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字样,以示区别。参加出国旅行团的,按出国旅行团的规定办理。
七、关于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应贯彻从严审批精神,原则上要坚持在入境前向我驻外机构提出申请的做法。台湾居民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的来大陆定居申请,报送中央统战部,抄报公安部;台湾居民本人或经由内地直系亲属向市、县公安局提出的定居申请,转送当地统战或对台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战或对台部门商公安厅、局批准后,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定居证明。
八、台湾居民遗失旅行证件的处理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经核实后,按规定签发一次出境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准予出境,并由县、市公安机关出具报失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于××××年××月××日在××(县、市名称)遗失××
号××××(证件名称)。署明证明日期,加盖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印章,供遗失证件者出境后申请补领新证(不出具境外证件报失证明)。公安厅、局要及时通报该证件作废(抄公安部六局)。
九、关于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的几个问题
《办法》规定的处罚条款,适用于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处罚的目的是促使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依法守法,做好管理工作。要认真、准确执法,要以宣传、教育为主,运用好警告、拘留处罚,不单纯搞罚款。有关处罚的法律文书公安部将另行制定下发。对在《办法》行效之前的滞留、非法居留以及可以处罚款的违法行为,不再追处罚款。对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被强令缩短停留期限、限期离境、遣送出境的,应以出境经香港返台湾为主要出境渠道;凡是有条件、有可能经港返台的,均不采取海上遣送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