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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就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大陆居民去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审批
  申请前往台湾进行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教育、学术、卫生、新闻等各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等,须提交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的通知,公安机关再予受理、审批。
  二、大陆居民去台湾证件的签发
  目前,由于两岸没有直接通航,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大多数还须途经香港,仍须按现行办法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何时启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将另行通知。
  大陆居民申请去台湾,公安机关在确认能够进入台湾的证明,目前有台湾当局发出的台湾入出境证件影印件,以及香港中国旅行社出具的确认证明。
  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期限由现行的三个月至半年延长为半年至一年。
  三、大陆居民去台后因故延期返回的处理
  大陆居民去台湾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持我原签发的去台湾证件返回大陆,边防检查机关可准予入境。
  四、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证件
  在大陆投资设厂或进行其他经贸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在大陆求学、被聘用、雇用或购置有房屋因居住(非批准在大陆定居的台湾人)等原因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审查属实,可视需要签发给一、二年或五年多次有效的入出境证件。
  多次入出境证件的填写、合订办法,按公安部《关于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通知》(公境台[1992]第350号)办理。已签发给台湾居民的多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五、乘台轮来我沿海小口岸的证件办理
  台湾居民乘台湾渔货轮来大陆沿海台轮停泊点的船员、渔民登岸活动,按现行规定办理登陆证;要求来内地探亲旅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授权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公安边防检查机关按规定签发给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证件上要注明入境口岸。所需证件由公安厅、局提供。从7月1日起不再签发《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台湾船员随外轮抵我对外开放口岸后,需登陆的,由边防检查站按现行规定办理登陆证;前往口岸以外地区探亲、旅行的,由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给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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