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生编为中队、分队。中队按年级设置,隶属学生科领导。分队按教学班设置,受中队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中队设中队长。中队长由学校指定教职员工担任;分队长由学生选举产生。分队成立队委会,在中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奖惩按照教育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写出学生操行评语并告学生本人。毕业生的鉴定在学生科领导下进行。评语和毕业鉴定要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所学各科,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考试和考核,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管教工作专业和生产经营管理专业,根据劳改工作实际需要可设其它专业,各专业学制为二年。
第二十六条 劳改专业课和基础课统一使用司法部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出版的统编中等教材或指定教材,并按照部颁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七条 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使教学与实践更紧密结合,注重实习和社会调查,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积极组织和奖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对有科研成果的教师要给予奖励,科研成果要作为教师评定专业职务,晋升提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项教学活动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要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保证学生有一定的自学时间。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学管理,要定期进行检测评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全体教职员工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党的基本路线,理想、纪律、道德、法制、爱校爱生等教育,使他们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为培养合格人才而无私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