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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会、校长办公室、教务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忠诚党的劳改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思想作风正派,注重师德、为人师表。同时应具有大学或相当于大学的文化水平或专门业务技术知识,身体健康,胜任现职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对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规划,有计划地改善现有结构,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使用,尽早形成科学合理的梯队。
  第十三条 教师专业职务的考核、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对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可给予超工作量酬金。对教师的考核,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聘晋升专业职务的依据。
  第十五条 教师的奖惩按照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执行。学校设立教师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对教师给予关心,为他们多办实事。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应在各地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与同等军事、警察学校同期招生,按照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录取。新生入校后,要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 
  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人民警察学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分配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进行。
  毕业生不服从分配或执意不愿在劳改系统工作的一律不发毕业证书,并按学生在校期间实际培养费用收回培养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和国家教委关于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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