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的正规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劳改工作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属于中等专业学校,是培养劳改工作警官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领导,在教学业务上受司法厅(局)教育部门指导。
第四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热爱劳改事业,掌握监管教育改造罪犯和管理劳改生产经营专业知识,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改工作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
负责对在职劳改干警的短期培养,努力提高广大劳改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劳改工作实际和未来,实行军事化管理,从严治校,教书育人,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六条 劳改工作警官学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为教学服务,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规模与体制
第七条 学校的规模。学员一般应为600人左右(在校二年制中专生400人左右,干训学员200人左右)。在教职员工编制与在校学员人数的比例一般应为1∶4,教师应占教职员工总数的50%,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比例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政委分工负责制。除校长、政委外,可设副校长一至二人。
第九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治处、教务处、总务处、学生科、图书馆和若干教研室等。规模超过600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增加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