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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劳改单位接待外宾的规定

  (一)部级规格的代表团组,由司法部批准;
  (二)厅级规格以下的代表团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劳改局批准。由劳改局负责安排接待。
  外宾的组织接待单位应事先将参观者的简况、团长及主要成员的情况告知接待外宾的劳改单位。
  第七条 接待外宾的劳改单位应备有中英文对照的本监所简要情况介绍材料,以赠送来访外宾;应拍摄一部20分钟左右的反映本监所监管改造工作的录像片,供外宾观看。有条件的还可设展室,展示本监所的历史和现实工作成就。
  监所简要情况介绍材料和录像需经司法部劳改局批准。展室陈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查同意。
  第八条 接待外宾的劳改单位应成立非常设的专门接待班子,根据外宾的身份,分别由监狱长(少管所长、支队长)、政委或办公室主任、狱政科长、教育科长出面接待。外宾身份较高时,司法厅(局)或劳改局领导可陪同外宾参观。接待重要外宾时,应通知当地对外宣传部门派记者参加。
  第九条 接待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外事政策和一定的国际知识;在接待外宾时,应着装整齐,讲究仪表,注重礼节,不卑不亢。
  向外宾介绍情况要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十条 接待外宾的劳改单位应成立非常设的安全保卫小组,在外宾参观监区时,切实做好保卫工作,保证外宾安全。
  第十一条 接待外宾应划定参观路线。对精神病犯和有脱逃、行凶危险等有碍外宾参观的罪犯,要采取暂时调离措施。
  第十二条 除事先经批准外,不允许外宾拍照、录像、录音。
  第十三条 外宾在参观路线上,经接待人员允许,可与罪犯交谈,但事前要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教育。
  第十四条 劳改单位接待外宾,除司法部邀请和接待的以外,可向外宾来华的邀请和接待单位收取适当的费用,按参观人数每人15元收取,但不得直接向外宾收费。需在劳改单位用餐时,劳改单位按接待单位要求标准给予安排,所需费用由接待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外宾赠送的礼品可以接收。接收的礼品,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理,小礼品可由个人留用,贵重礼品一律归公。同时相应回赠一些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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