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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附: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
  1.1 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 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1.1.2 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1.1.3 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1.1.4 其它损失。
  1.2 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1.2.1 处置费
  1.2.1.1 医疗费
  1.2.1.2 死亡者生前住院费(含抢救费用)
  1.2.1.3 死亡者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1.2.1.4 死亡者家属的奔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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