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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
 (1992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行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已经使用多年,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证件管理工作,提高证件质量和防伪性能,决定启用199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边境通行证”分汉文、蒙汉、维汉、藏汉四种文字版,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启用。1989年版“边境通行证”的使用有效期截止到1992年12月31日。请各地做好新旧证件签发、使用的衔接工作。
  二、“边境通行证”的签发、验查和管理工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地在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和工作作风上与之相适应。“边境通行证”制度的改革既要积极大胆,又要科学慎重,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防止各行其是。
  三、为方便内地与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人员往来,对“边境通行证”的签发、验查工作决定采取以下简化办法:
  (一)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并由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可以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
  3.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党政干部;
  5.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持县、团级以上接街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二)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从对外开放口岸入出境,需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可凭其有效入出国(边)境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行;国内公民出入国(边)境经由边境管理区时,可凭其出入国(边)境有效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行。
  (三)边境管理区的居民,凭其居民身份证可在本省区的边境管理区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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