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国家计委 公安部 商业部
关于解决家住农村远洋船员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1992年11月2日国务院批转)
国务院:
交通部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远洋运输船队和海上救助打捞船队,是我国远洋航运的两大骨干专业队伍,他们的工作为保证国家外贸重点物资、特殊物资和急需物资的运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海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履行国际双边救助协定和海上安全国际公约,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等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比较显著。
远洋船员长时间远离祖国和亲人,工作环境恶劣,生活非常艰苦。特别是家住农村的远洋船员(约占船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实际困难很多。这些问题不仅影响远洋航运队伍的稳定,而且也影响我国远洋航运事业的发展。
为了调动家住农村远洋船员的积极性,为发展我国远洋航运事业多做贡献,进一步提高我国远洋航运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采取措施解除这些船员的后顾之忧是必要的。为此,拟在一九九四年底之前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家住农村远洋船员(以下简称农村船员)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一、解决农村船员家属“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是:在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公司所属船舶上工作的干部船员及固定工船员和在上海海运管理局、广州海运管理局、大连轮船公司及上海、广州、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船舶上从事国际远洋航运工作的干部船员,凡1978年底以前到上述各单位且现在仍在船上工作的,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十五周岁及以下的子女(包括超过十五周岁的在校中学生或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
二、为了减轻农村船员家属“农转非”对城市的压力,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一)担任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一等和通用电机员、报务员及政委职务的干部船员,可在其公司所在地办理家属“农转非”,如在公司所在地办理有困难,也可在其家属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办理“农转非”。
(二)其他船员家属的“农转非”,在其家属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办理。
三、办理农村船员家属“农转非”,由船员所在公司(局)按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交通部审核。经审核认定后,属于在公司所在地办理“农转非”的,经公司所在地的地(市)以上公安、粮食部门批准,由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和粮食部门办理落户、供粮手续;属于在家属所在县(市)、乡、镇办理“农转非”的,经家属所在地的地(市)公安、粮食部门批准,由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和粮食部门办理落户、供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