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军队转业后有一段时间没有确定职务的人民警察,其担任现职时间如何计算?
他们被确定的首任人民警察职务时间,可以与转业前在军队担任的最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但未被确定职务的那一段时间,情况不尽相同,需作具体分析。凡属于组织的原则,可以计入现任职务时间;凡属于个人原因,如不服从分配、病休等,不应计入现任职务时间。
六、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被招收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他们参军的时间和参加人民警察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应予扣除。
七、原来未确定职务的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布实施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确定了职务的,可否按照确定的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可以。
八、降职后又重新担任原职务等级的人民警察,其担任现职时间如何计算?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降职后又重新担任原职务等级的人民警察,其担任现职时间应按目前担任的职务时间计算。
九、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在评授警衔前降低了职务的人民警察,如何评授警衔?
应按降低了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应为批准授予警衔之日。
十、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
十一、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任现职时间如何计算?
应从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正式聘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连续担任同一专业技术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十二、原任技术员、实验员等专业技术职务,后担任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如按现任职务评授警衔低于按原任职务评授衔级的,可否按技术员、实验员的标准评授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