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军事训练保障包括:军事训练经费,弹药、器材、教材、物资、油料、场地(海区、空域)和电化教学保障等。
第九十一条 军事训练经费,实行按标准包干计领和专项指标分配包干的办法保障。
军事训练经费,由军训(作训)部门计划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拨款、结算,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按标准包干计领的经费,由各单位按财务系统自下而上领报;专项经费,由军训(作训)部门自上而下分配指标,与财务部门联署下达。
第九十二条 军事训练弹药、爆破器材,实行按标准计领的办法保障。
军事训练弹药,由军械部门负责调拨、供应、管理。军事训练爆破器材,由工程兵部门负责调拨、供应、管理。
第九十三条 军事训练器材,实行按标准调拨实物的办法保障。
军事训练通用器材,由总参谋部负责保障。
军事训练专业器材,由军兵种和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保障。
大型、复杂的军事训练模拟器材,由总部和军兵种统一配发。
第九十四条 军事训练教材,实行按标准配发的办法保障。
全军通用教材和陆军专业教材由总参谋部负责保障。
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专业教材和后勤专业教材,分别由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总后勤部保障。
第九十五条 军事训练物资,实行按标准购买和自购的办法保障。
修建训练场地,制作与维修训练器材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部管)物资,由总后勤部分配总指标,军区、军兵种军训部门进行再分配,使用单位凭指标向物资管理部门或者物资供应站申请购买。
军事训练所需的其它物资由使用单位自购。
第九十六条 军事训练油料,实行标准供应和年度指标包干的办法保障。
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地面训练用油,在总后勤部下达的年度包干总指标内,各级油料(运输)部门与军训(作训)部门,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共同进行再分配。
舰艇、飞机的训练油料,由总后勤部分配专项指标,实行年度包干。
军委、总部赋予的大型军事训练活动用油,由主办单位会同所在军区、军兵种油料(运输)部门,向总后勤部申报计划,专项核销。
坦克摩托小时,由总参谋部下达总指标,军区、军兵种进行再分配。
第九十七条 军事训练场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慎重定点,合理布局,一场多用,提高使用效率。
大型场地的新建、调整、改(扩)建,由总参谋部审批。
中小型场地的新建、调整、改(扩)建,由军区、军兵种审批,并报总参谋部备案。
第九十八条 军事训练电化教学保障,应当以军官训练和专设训练机构为重点。
第九十九条 军事训练保障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物资的政策、法令和全军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凡规定用于军事训练的各项保障,必须落到实处,严禁克扣和挪作它用。各级应当严格执行收发使用、回收移交、清仓查库、登记统计、维护修理和检查评比等制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条 士兵、军官、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