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物质准备,应当根据科(课)目施训需要,整修场地、维修、订购、配发器材,分发教材,保证科(课)目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七条 教学准备,应当根据军事训练进度适时进行。年度训练预备期和阶段训练转换期,必须组织教学法集训,统一训练方法,培养教练员和训练骨干。所有科(课)目必须编写教案。重点、难点科(课)目必须组织示教、试讲,培养示范分队(人员)。教案必须经直接军事首长审查批准。示教、试讲由本级或上级组织。
第三节 施训
第六十八条 施训必须坚持基础与应用并重,全面与重点兼顾,教练与养成一致。
施训必须严格按照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不得偏训、漏训。
第六十九条 施训应当先技术后战术,先基础后应用,先分练后合练,先专业后合成,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第七十条 教学,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按级任教,专长任教,强调首长教部属,上级教下级。
演习,应当坚持上导下演为主,本级导演为辅,导与演必须分开。
第七十一条 士兵的训练,按照理论学习、讲解示范、组织练习、考核验收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深入浅出,启发诱导;讲解示范,应当形象直观,规范标准;组织练习,应当先分后合,注重单个教练和实际操作。
第七十二条 军官的战役战术训练,按照理论学习、想定作业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围绕战役战术课题,结合战例研究和学术研究进行;想定作业,应当采取单个作业、编组(集团)作业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三条 单位的训练必须重点练指挥、练协同、练战法、逐级合成、逐级形成战斗力。
单位专业协同训练,按照单级、单项协同演练,多级、多项协同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舰艇的战术训练,按照分段作业(操练)、连贯作业(操练)、综合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师、旅、团和舰艇支队、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的战术训练,按照战术作业、首长机关演习、实兵演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战役训练,按照战役作业、战役学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战役战术作业,应当一种条件设置多种情况,研练多种战法。战术演习,应当多采取检验性或者对抗性的方式,在复杂条件下多课题昼夜连续实施。战役演习,应当结合战区、战役方向的作战任务,采取检验性或者研究性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野营训练,应当结合野外驻训或者学习进行,在野战条件下全面锻炼部队。
夜间训练,应当按照夜战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要有侧重地安排夜间技术、战术和勤务科(课)目的训练。
第四节 登记、统计、总结、报告
第七十五条 军事训练情况,必须进行登记、统计,并逐级上报。
登记、统计必须真实、准确。
第七十六条 科(课)目、阶段、年度训练结束时应当分别进行讲评、小结、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