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赋予的其它任务的。
第五十四条 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师、旅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报总参谋部批准;
(二)团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报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批准,并报总参谋部备案;
(三)营、连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的批准权限,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单位,可以同时或者事后报请改变全训任务。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五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科学计划,严密组织,按章施训。
第五十六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严格执行军事训练法规、规章,认真贯彻上级的军事训练指示,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军政首长必须亲自组织或者参加战役战术演习,集训、考核等重要训练活动。分队军官必须坚持跟班作业。
第一节 计划
第五十八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首先制定计划。
制定军事训练计划,必须以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指示为依据,结合部队的作战任务、军事训练水平、保障能力、武器装备条件和地理环境特点等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第五十九条 军事训练计划分为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综合计划包括年度计划、阶段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专项计划包括演习、集训及其它专项训练活动的组织实施计划。
师、旅、独立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计划;旅、团、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必须制定阶段计划;团、旅属营、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月计划;连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周计划。
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部队还必须制定本军兵种规定的其它计划。
第六十条 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应当在军事首长领导下,以司令机关为主,会同有关机关共同制定。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必须由营长、连长或编制职务相当于营长、连长的军事主官亲自制定。
军事训练专项计划由组织实施单位、机关、部门在主管首长领导下制定。
第六十一条 军事训练计划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适时下达。军政首长必须严格审查军事训练计划,及时批复。
第六十二条 军事训练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动时,必须报审批首长准可。
第二节 准备
第六十三条 军事训练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的军事训练计划,结合部队实际情况,重点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教学准备。
第六十四条 思想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和官兵的思想状况,进行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等,明确训练的意义、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措施、方法。
第六十五条 组织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需要和军官、骨干配备情况,调整、配备训练骨干,加强训练的组织和教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