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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第一节 参训兵力

  第四十二条 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年度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师、旅、团和连队为单位计算。
  全训师、旅、团年度参加军事训练的连队与编制连队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全训连队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非全训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由军区、海军、空军确定。
  第四十三条 舰艇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支队、水警区和舰艇为单位计算。
  支队、水警区参加军事训练的舰艇与在航舰艇的比例必须达到100%。
  舰艇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舰艇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四十四条 航空兵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和训练基地为单位计算。
  航空兵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参加军事训练的飞行员与在编飞行员的比例必须达到85%。
  航空兵训练基地参加军事训练的飞行员与在编飞行员的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四十五条 战略导弹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旅(团)和连队为单位计算。
  旅(团)参加军事训练的连队与编制连队的比例必须达到100%。
  连队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节 训练时间

  第四十六条 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年度军事训练时间:
  (一)全训:年度军事训练9个月、126天(坦克部队、机械化部队年度军事训练包括车场日10个月、160天;空降部队、地空导弹部队年度军事训练10个月、140天)。
  (二)非全训:年度军事训练不得少于30天。
  第四十七条 舰艇部队年度军事训练10个月,一类舰艇100天、二类舰艇120天。
  航空兵部队:航空兵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年度军事训练12个月、210天;航空兵训练基地年度军事训练12个月、240天。
  第四十八条 各级首长机关年度军事训练不得少于30天。
  第四十九条 专设训练机构内士兵的年度军事训练时间,按照军事训练大纲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年度军事训练起止时间、年度军事训练阶段,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第三节 训练内容、质量指标

  第五十一条 年度军事训练内容指标:必须按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军事训练内容。
  第五十二条 年度军事训练质量指标:士兵、军官、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必须达到及格以上标准。

第四节 训练任务的改变

  第五十三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改变全训任务:
  (一)执行作战任务的;
  (二)执行抢险救灾或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
  (三)武器装备及其它保障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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