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长任职前应当经过专设训练机构培训,无专设训练机构培训的由团及相当级别以上的单位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班长。
第二十七条 军士长应当进行技术战术训练、教学法训练,具备与专业职务相应的组织训练和管理的能力。
军士长任职前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第二节 军官
第二十八条 军官的训练旨在提高其指挥作战、组织训练、管理部队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军事指挥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本级战役战术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训练、管理部队的能力。
参谋军官还必须进行相应的业务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政治指挥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军事指挥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管理、教育部队的能力。
政治机关的军官必须进行与本职相应的军事训练,具备必要的军事知识、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后勤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战役战术训练和后勤指挥、勤务训练,具备与本职专业相应的指挥、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专业技术战术训练,具备与本职专业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组织技术训练、技术管理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军官的训练采取院校培训和在职训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军官在职训练主要采取自学、集训、函授和随队训练等方式进行。分队军官应当以随队训练为主。
第三节 单位
第三十四条 单位的训练旨在通过按战役战斗进程的合练,形成整体的作战能力或保障能力。
第三十五条 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舰艇,通过专业协同训练、分队(舰艇)战术训练,形成整体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师、旅、团和舰艇支队、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通过兵种战术训练、合同战术训练,形成整体的战斗能力或综合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通过战役训练,形成整体的战役作战能力或战役保障能力。
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训练采取实兵、首长机关带部分实兵、首长机关演练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年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包括下列要素:年度参加军事训练兵力;年度军事训练时间;年度军事训练内容指标;年度军事训练质量指标。
第四十条 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区分为全训、非全训。
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中担负作战值班任务的师、旅、团和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部队必须全训。其他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第四十一条 边(海)防、守备部队年度参加军事训练兵力、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各军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