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有关军事训练的规章、制度及其它行政措施;
(四)登记、统计、总结、报告军事训练情况;
(五)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军事训练奖励、处分的建议;
(六)负责军事训练保障的计划、组织、调配、管理。
第十三条 政治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进行国防观念教育和我军根本职能教育,提高爱军习武的自觉性,保证军事训练方针的贯彻落实和训练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军事训练的任务、要求和官兵思想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会同司令机关承办军事训练中的奖励、处分事宜;
(四)负责军事训练中的群众、保卫、文化工作;
(五)参加与协助司令机关组织演习、考核等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四条 后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及训练经费、物资、弹药、油料的供应、管理;
(二)安排后勤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后勤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五条 技术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安排技术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技术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三节 各级职责
第十六条 总部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全军军事训练的规划、规章、标准,颁发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全军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全军性的军事训练考核、集训、演习及其它有关军事训练的活动;
(四)协调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之间有关军事训练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全军军事训练标准,计划、调配全军军事训练的保障;
(六)领导;部署全军军事训练改革工作,组织试验、论证,推广改革成果
;
(七)负责全军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规划、规章、标准,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编审并颁发本军兵种年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本军区、军兵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考核、战役训练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调解决本军区、军兵种的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五)部署、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改革工作;
(六)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七)负责本军区、军兵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军、师级单位及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