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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三)制定有关军事训练的规章、制度及其它行政措施;
  (四)登记、统计、总结、报告军事训练情况;
  (五)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军事训练奖励、处分的建议;
  (六)负责军事训练保障的计划、组织、调配、管理。
  第十三条 政治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进行国防观念教育和我军根本职能教育,提高爱军习武的自觉性,保证军事训练方针的贯彻落实和训练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军事训练的任务、要求和官兵思想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会同司令机关承办军事训练中的奖励、处分事宜;
  (四)负责军事训练中的群众、保卫、文化工作;
  (五)参加与协助司令机关组织演习、考核等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四条 后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及训练经费、物资、弹药、油料的供应、管理;
  (二)安排后勤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后勤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五条 技术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安排技术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技术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三节 各级职责

  第十六条 总部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全军军事训练的规划、规章、标准,颁发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全军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全军性的军事训练考核、集训、演习及其它有关军事训练的活动;
  (四)协调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之间有关军事训练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全军军事训练标准,计划、调配全军军事训练的保障;
  (六)领导;部署全军军事训练改革工作,组织试验、论证,推广改革成果

  (七)负责全军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规划、规章、标准,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编审并颁发本军兵种年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本军区、军兵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考核、战役训练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调解决本军区、军兵种的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五)部署、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改革工作;
  (六)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七)负责本军区、军兵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军、师级单位及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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