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的需要,保证训练落实,提高训练质量,促进训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全军军事训练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全军现役部队的军事训练。
第三条 军事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军队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全军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和平时期部队工作的中心。
第四条 军事训练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军队建设服务,保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第五条 军事训练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军事战略为依据,贯彻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方针。
第六条 军事训练的基本任务:研究军事理论,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论述,掌握军事知识和技能,演练现代作战的组织指挥和战法,培养顽强的战斗意志、优良的战斗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全面提高官兵的军事素质和部队的整体作战能力。
第七条 组织指导军事训练必须遵循训战一致,教养一致,分类指导,正规系统,勤俭练兵,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 军事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制。
各参谋部是全军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
各级司令部是本单位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
第九条 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是各级司令、政治、后勤、技术机关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机关必须在军政首长领导下,以军事训练为中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工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 职责
第一节 首长职责
第十条 军事、政治首长是军事训练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其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中央军委的军事训练方针、原则和上级有关军事训练的指示、完成上级赋予的军事训练任务;
(二)协调军事训练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决定本级、下级有关军事训练的重要措施和其它事项,保证军事训练的落实;
(三)部署军事训练任务,审定军事训练计划,参加、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保证军事训练的质量;
(四)领导、组织机关各部门做好军事训练保障工作,调动所属官兵军事训练的积极性,培养部属良好的军事训练作风。
第十一条 副职协助正职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正职不在位期间副职履行正职的职责。
第二节 机关职责
第十二条 司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安排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集训、考核、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