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告会议,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提交论文的情况具体安排。
六、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
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绩和换届的具体工作;
安排专家执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的任务和专家组的其他活动;
组织专家学习、培训,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有关信息;
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记录参加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
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七、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联系专家组成员,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可选登《安全生产内参》,或专题报告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务院。
八、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一般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任务紧急时,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并随身携带专家证。
专家在执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的任务时,直接对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不代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不代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九、专家组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应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隐患评估,应按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执行;在事故调查和隐患评估中,均不负责具体处理有关人事、资金、设备方面的问题。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当这些活动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有矛盾时,应与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十一、专家组的活动经费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
专家组成员外出执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的任务和参加有关会议,所需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特殊情况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销。
十二、专家组成员应执行以下工作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