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
(1991年6月13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为完成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的任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总理办公会议的意见,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家组。
一、专家组的任务是:参加国务院授权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进行的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的重大隐患评估,为国家制定、修改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二、专家组是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从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家中聘任,个别成员也可从离退休专家中聘任。聘任的程序是: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选拔、推荐;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聘任,并发给专家证。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熟悉国家关于发展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四、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各专业组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一名召集人。各专业组召集人组成专家代表会议。
五、每届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一至二次,讨论通过本届专家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宣布换届等事项。
专家代表会议,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专家学习、培训计划和教材,处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