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单位采取招聘的方式挑选优秀人才,这不仅为人才平等竞争和合理使用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在招聘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个别单位擅自在社会上招聘人员,借以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影响了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完善人才招聘管理政策,保证人才招聘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才合理流向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招聘对象,注重挖掘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潜力,避免造成新的人才积压和浪费,以利于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二、招聘工作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除国家已有政策规定的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批准后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招聘对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同意后进行;在全国范围内招聘的,须经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审查批准,方可组织进行。
三、招聘单位拟在全国性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刊登发布招聘启事(广告),应持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批件和核准的启事(广告)文稿,到有关新闻单位办理刊发手续,未经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批准,各新闻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刊发有关招聘人才的启事(广告)业务。
四、申请在全国范围招聘时,须向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招聘申请报告(说明招聘理由、专业、人数、条件、待遇、招聘范围等);
2.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意见;
3.“三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和乡镇企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由新闻单位印发的招聘启事(广告)文稿一式二份。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制定人才招聘工作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