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批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0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江苏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关于部门限下引进项目招标后,未中标设备由谁审批等两个问题的请示》([91]中石化审办字第130号)和《关于执行国机审[1990]37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苏机审[91]03号)收悉。函复如下:
一、关于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审批权
国务院国发[1992]33号文件明确规定:“按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审批的中小型项目而必须进口机械设备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审批。”该规定所及审批权限至今未改变。因此,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无论采取何种审查方式,审批权仍在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国机审[1990]37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精神。
二、关于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减免税
国务院国发[1987]52号文件规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向海关申请减免税的,除需持有上述技术改造项目认定证明外,必须同时持有各地区、各部门进口审查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国家经委批准成立的招标公司同意进口的证明”。原国家经委经审[1988]42号文件规定:“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其他技术引进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选择有条件招标的项目列入招标计划,进行国内招标。”“各地区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设备的招标计划及用分交办法审查进口的项目清单,由各地区进口审查机构负责,会同有关计划部门和拟承办招标任务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共同确定;各部门的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设备的招标计划及用分交办法审查进口的项目清单,由各部门进口审查机构负责,会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共同确定。”“未列入招标计划的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由各地区、各部门进口审查机构按照国家经委经审[1987]452号文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综上所述,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申请减免税,除需向海关提供各地区、各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减免税证明外,凡列入招标计划的,凭招标公司出具的招标结果通知办理;未列入招标计划的,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办理。
三、关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