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以公有制商业企业为主体,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区、行业制宜,真正发挥实际作用。
(三)企业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四)提倡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的竞争性企业集团,以有利于多种经济成份商业优势互补和多渠道的发展。
四、商业企业集团的组织与管理
为保证商业企业集团健康发展,必须严密组织,正确引导,明确程序,强化管理。
(一)组建和发展商业企业集团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申请程序和手续。对于受国家委托承担全国性的宏观调控市场任务的商业企业集团,报商业部审批;对于区域性商业企业集团,经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商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商业部会同国家体改委拟选择几个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有代表性的商业企业集团进行试点,以便总结经检,不断完善,促进商业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三)核心企业的主管部门,即为集团的主管部门。商业企业集团可实行董事会(或管委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四)商业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既要保证实现商业企业集团统一的经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又不能影响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积极性。
五、促进商业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采用兼并、划转等多种办法发展商业企业集团;采取合股经营、承包、租赁以及分计和分享投资、利税、销售额、产值、产量等方式,发展跨地区、跨部门的商业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集团,可申请成立财务公司,或采取其它金融改革措施,以利于增强投资和融资的功能。
(三)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企业集团,可以申请进出口权,可采取其它措施,以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实现“以内促外,以外补内”的良性循环。
(四)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企业集团,可以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试点,以利于强化资产联结纽带。
(五)商业企业集团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应享受中央和地方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