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商业部关于下达羊毛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
(1991年4月25日)
一九八五年为适应牧区生产责任制的改革和促进生产发展,国家逐步将羊毛放开经营,实行由地方制定指导价格,进行管理,调动了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养羊业的发展。但由于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造成了多家争购,羊毛质量严重下降,价格暴涨。一九八八年下半年以来,又出现了羊毛销售不畅、价格下跌、羊毛大量积压的不正常现象。为保护牧民利益,促进养羊业稳定发展和羊毛正常流通,保证毛纺工业原料来源和质量的稳定。防止羊毛价格再度暴涨暴跌的情况发生。根据国务院国阅[1990]124号关于加强羊毛价格管理的指示精神,对羊毛的购销价格做以下规定。
一、价格管理形式和范围
近两年,羊毛主产省、区普遍对羊毛实行了指导性价格管理,对稳定羊毛生产、防止价格大幅度下降起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羊毛价格的宏观调控,衔接和稳定各地的价格水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一九九一年起,国家对主产省、区羊毛主要品种实行收购指导价格管理,规定作价办法和计价公式。各羊毛主产省、区的物价局(委),会同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水平和政策要求具体制定本省、区的收购指导价格。
国家收购指导价格管理的范围是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山东省、自治区。管理品种为细羊毛、改良羊毛,其他品种由省、区物价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制定。非主产省、区羊毛收购价格由省、区物价局(委)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指导价格自行确定。
羊绒是出口换汇的重要商品,为提高羊绒质量,维护国际信誉,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经贸部、商业部和羊绒主产省、区制定羊绒收购区域性指导价格。具体价格另行研究安排。
二、羊毛国家指导价格和计价形式
为了保护牧民利益,促进养羊业的发展,一九九一年羊毛国家指导价格,在基本保持一九九0年和省、区规定的收购指导价格水平的基础上,由国家制定主要品种收购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并规定作价办法。为了促进养羊业科学化、良种化,不断提高羊毛质量,应推行净毛计价,并适当调整羊毛的品质差价。
1.一九九一年主产省、区羊毛收购中准价为:改良羊毛一等(净毛率为40%)每公斤7.40元,折净毛每公斤18.50元。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为不超过10%。分品种,分等级收购中准价格详见附表。各省、区物价、商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细羊毛、改良羊毛中准价格和所含的净毛率为标准,根据各地实际净毛率水平,按照统一计价公式,分别制定各自的细羊毛、改良羊毛的污毛和净毛的收购中准价格,并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