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工业消费品价格方面,要严格控制基础产品提价后的连锁反应,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区别情况,采取相应的鼓励或限制的价格政策。
农产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品价格提高后,要采取有力措施迫使后续加工行业消化部分涨价因素,力求做到加工产品的涨价幅度低于基础产品的涨价幅度,使工业内部比价关系有利于加强基础产业。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以保证生产和供应。通过拉开质量差价、花色差价,增强适销对路产品的有效供给,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对高耗能、高耗紧缺原材料的长线产品,与其他手段配合,从价格政策上要加以限制。
四、巩固、充实、调整和完善已出台的价格改革措施。要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增强价格调节功能的灵活性。要加强和改善价格管理,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管理办法。要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和保证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整顿流通领域价格秩序。要把流通领域中经营批发业务的各种公司和单位作为整顿的重点环节,从整顿出厂价格、收购价格、调拨价格抓好,坚决砍掉那些重利盘剥、扰乱市场、哄抬价格的中间经营环节。近期要把清理整顿煤炭、电力、棉花、农业资料等价格及行政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作为治乱的重点。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价格双轨制问题。要结合价格的调整和整顿,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垄断性较强或易于产生垄断性的重要生产资料,逐步取消计划外价格,并向计划价格。近期内要按照十三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在对统配煤炭实行“统一分配、统一订货、统一运输、统一调度”的基础上,先将计划内多种价格合并为一个价格,同时适当提高计划内价格,向并轨的方向前进一步。对供求基本平衡或计划内外价格差距较小的一般原材料,可以适时放开价格。对目前不具备并轨条件的采取逐步提高计划内价格、对计划外价格加强管理等措施缩小差距,综合治理,限制双轨制价格消极作用,为并轨创造条件。
(三)坚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原则,对获得国家、部、省级评定的优秀产品和名牌产品实行加价,规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和牌誉差价,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需要。
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新产品,允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试销期间自定试销价,以利于发展生产,开拓市场,鼓励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
对国家明令公布的淘汰和停止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要规定惩罚性价格,使生产者无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