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意见
(1990年8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国发[1989]29号)指出,“物价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改进对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这一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对物价工作提出的要求,考虑到价格结构和价格管理的现状,对物价工作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提出以下原则性意见。
一、价格是调节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把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制定物价工作方针、政策和采取价格调控措施、实施价格管理时,要充分考虑产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在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时,要正确处理控制价格总水平和调整价格结构的关系。要继续加强价格管理,控制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幅度,以利于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在严格控制价格总水平、努力保持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兼顾需要与可能,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不合理的价格结构,缓解突出不合理的价格矛盾,以促进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生产,扩大流通。
三、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整价格结构的重点是国家定价偏低的农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八五”期间,要通过价格结构调整,使以粮食为代表的主要农产品的国家定价和以煤炭、原油为代表的资源性产品的计划价格偏低的状况明显缓解,工农业产品内部以及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主要比价关系向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方向有所前进。
(一)在农产品价格方面,逐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逐步做到以粮价为中心大体合理安排农产品内部比价。按牌议价综合算帐,粮食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应略高于同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幅度和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幅度,同时缩小合同定购价与议、市价的差距,保持粮食不同品种之间合理比价关系。参照历史比价、成本收益和供求状况,对棉花、油料、糖料和生猪等经济作物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适当安排,相应调整,使农业内部比价关系有利于粮食与其他经济作物等生产结构的合理化。
(二)在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方面,适当提高能源和基础原材料的计划价格。主要调整煤炭、石油、电力、重要原材料、交通运输、邮电等价格和收费标准,与其它措施相配合,逐步使煤炭、石油等基础产业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且能够逐步增强扩大再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