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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代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贷: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人民币
  3.调出外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和《关于境内居民因特殊情况用汇的内部审批规定》中的供汇标准向客户供汇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人民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调剂售出价)                           人民币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
     贷: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美元
  本行代外汇调剂中心调出美元现汇或现钞应分别借记“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相应的美元现汇户或现钞户。
  4.每日营业终了,各代办行、处应按照“943同业往来”科目下“代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当日本系统行代办的借、贷方发生额的0.2%,计收代办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人民币
     贷:973金融系统往来收入--(12)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代办费
                                 人民币
  5.我行系统内的非结算行受托代办境内居民卖出外汇(非结算行不得代售境内居民用汇),申请书为三联,一联留底,其他二联送结算行。应于当天业务终了(最迟于第2个工作日)及时代买入的外汇(含现汇和现钞)和垫付的人民币,通过辖内联行往来划转上级结算银行,同时将“买入调剂外汇凭证”中的第一至四联和“境内居民卖出外汇申请书”二联加盖“代办处业务专用章”后,随辖内联行报单一起寄送上级结算行,另一联申请书联行往来借方传票附件。会计分录:
  买入时,会计分录同上述(二)调入外汇,只需将科目“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改为“904辖内往来”,划转结算行。
  借:834汇入汇款                    美元/港币
     或818活期外汇存款(820定期外汇存款)     美元/港币
     或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美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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