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填制《买入调剂外汇凭证》(一式五联)(此凭证由调剂中心提供)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外币收入传票
第二联:外币贷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三联:人民币支出传票
第四联:人民币借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五联:客户回单
(5)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将买入调剂外汇凭证的第五联加盖代办处业务专用章,与客户身份证及调剂的人民币交客户清点。
(6)在境内居民卖出外汇申请书备注栏内注明买入调剂外汇凭证号码,将申请书的一份作为买入调剂外汇凭证第一联外币收入传票的附件,另一份作为买入调剂外汇凭证第二联外汇贷记通知的附件与第四联人民币借记通知一起送当地外汇调剂中心(送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的申请书及借、贷记通知均应加盖“居民外汇调剂代办处”业务专用章)。
2.调出外汇:
(1)客户填写境内居民购买调剂外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代办处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栏内容是否清楚、正确;核对表内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客户身份证件及有关用汇证明相符。
(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及《关于境内居民因特殊情况用汇的内部审批规定》核定向客户供汇的金额。
(4)清点客户递交的人民币现钞。
(5)填制卖出调剂外汇凭证一式五联(此凭证由外汇调剂中心提供),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外币支出传票
第二联:外币借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三联:人民币收入传票
第四联:人民币贷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五联:客户回单
(6)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将卖出调剂外汇凭证第五联加盖公章,与客户身份证件及调剂的外汇或外币现钞交客户清点;同时应客户要求,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开具外币携带证。
(7)在境内居民购买调剂外汇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卖出调剂外汇凭证号码,将申请书的一份及客户用汇证明做为卖出调剂外汇凭证第一联外币支出传票的附件;另一份做为卖出调剂外汇凭证第二联外币借记通知的附件与第四联人民币贷记通知一起送当地外汇调剂中心,送交外汇调剂中心的申请书及借、贷记通知书均应加盖“居民外汇调剂代办处业务专用章”。
二、会计核算手续:
1.外汇调剂中心在其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美元、港币现汇户和现钞户及配套人民币专户,拨来铺底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