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代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1991年11月8日中国银行发布)
总则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在当地受托结算的中国银行开立专门用于办理境内居民外汇调剂的美汇、美钞、港汇、港钞以及人民币专用帐户,应存有足够的铺底资金。现钞户不计息,现汇户是否计息由调剂中心同受托行双方议定,以上帐户银行应定期发送对帐单,具体发送时间亦由双方议定,现钞户可定期通过钞买汇卖转入现汇户。
三、会计科目:
1.凡本行由于代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与当地外管局(或调剂中心)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一律通过在“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进行核算。
2.我行按规定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收取代办费应通过“937金融系统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的“(12)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代办费”帐户核算。
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本行只代办美元、港币的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境内居民以美元、港币以外的外汇(或外钞)申请调剂时,银行先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通过汇买汇卖(钞买汇卖)套算成美元后,再按调剂外汇的美元汇买价买入。
五、各分支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受托代办,对私批汇业务必须报经上级管辖分行(计划单列、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境内居民因私用汇,只调给美元、港币外汇或现钞。
核算手续
一、业务处理手续
1.调入外汇:
(1)客户填写境内居民卖出外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代办处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申请书中各栏内容是否清楚,正确;核对表内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客户身份证相符。
(3)清点客户递交的外币现钞额与申请书中,填写的买出货币金额是否一致并鉴别其真伪;如为外汇存款、汇入汇款,托收收回款项时,应核对存款人、收款人、受益人与申请卖出人身份是否一致,申请卖出金额是否正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