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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规定

  1.银行承兑的票据必须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为商品交易而签发的商业汇票。严禁承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贷款抵押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在全国范围只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只限于参加省辖联行往来机构办理,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
  3.加强对汇票承兑的审批,各级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均应视为流动资金贷款,为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严格控制在到期支付能力的范围内,其承兑金额限制在本行资金承受能力及对企业贷款额度内。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经办审查承兑,每笔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上一级行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管辖分行批准。一般情况下,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4.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信贷部门要认审查汇票的使用范围、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汇票记载内容,并查验购销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承兑或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经鉴证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并严格按贷款程序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5.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的法人。如承兑申请人在我行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并已交存足额票款保证金,经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承兑协议及汇票交帐务部门,凭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6.帐务部门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应对汇票和银行承兑协议书中之(1)汇票的签发日期;(2)收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行号;(3)承兑申请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行号;(4)汇票到期日;(5)承兑申请人签章;(6)交易合同号码及有无信贷部门签章,承兑金融有无超权限等项内容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由经办人员用总行统一制做压数机在“汇票金额”栏小写金额下端压印汇票金额并在经办栏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或省辖联行专用章及私章,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承兑申请人。同时按承兑协议规定承兑人收取手续费。然后根据第一联汇票填制二联借贷方传票、凭以登记“应收承兑汇票款”和“承兑汇票”科目帐,将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帐卡。
  7.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承兑和贴现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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