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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清理拖欠的划款期
  对有拖欠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查确定注入资金后,限定九月二十日起开始办理付款手续,暂定九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二十日为连环清欠期,十月二十日可办理最后一笔连环清欠的付款手续,到十月三十一日结束。在连环清欠期内,各地专业银行都要保证汇入款及时进入专户和继续用于清欠,不得延误滞留,不准挤占挪用。
  第八条 清理拖欠贷款规模和资金的管理
  对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所需的银行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总行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分行按照确定注入贷款的项目,分配给有关专业银行,并将实际使用情况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抄送专业银行总行。清欠所需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省、市、区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控制数内,根据专业银行资金供应能力,发放年度性贷款给予支持。此项贷款规模和资金,要单独考核控制,专项使用,未经批准不能突破,未用完部分由总行收回。
  在连环清欠过程中和清欠结束时,银行收回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清理拖欠情况的汇总上报
  在十月三十一日前,各开户银行要根据本地区基建、技改项目新增的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储备贷款和《清理拖欠专用汇款处理清单》分别汇总填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情况汇总表》(附表略)各一式四份,经各地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审查后,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人民银行总行、专业银行总行。在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每旬后五日内将附表二、附表三电传上报。
  第十条 清理拖欠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各地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银行,对这次清理拖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同步检查,对帐上有款拒不还欠;无理拒付或有意拖延;弄虚作假,套取、转移、挪用清欠资金;帮助企业转移帐户、逃避还贷的企业和银行,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十一条 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全国范围内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各级政府对这次清欠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动员,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各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银行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紧做好多渠道筹集清欠资金的工作,督促企业积极付款,并认真及时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级银行要迅速传递结算凭证、不得压证压票,安全、及时汇划清算,安排专人管好专户,确保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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