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规定清理拖欠后,生产周转的合理资金需要,银行按照“扶优限劣”的信贷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条 清理拖欠项目的上报和审批
各地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有拖欠款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按照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填报基建、技改项目拖欠情况统计表的通知》要求,认真填制、汇总、上报。由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会审,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和银行注入贷款的数额。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在接到批准注入贷款的通知后,应向当地开户专业银行详细开列欠人的清单,同时申请清欠贷款。各经办银行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经济效益好,确有偿还能力又落实了担保单位的,才能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偿付欠款手续。
第五条 清理拖欠专户的设立和付款方式
一、清理拖欠专户的设立。各有关企业要在开户银行的“企业存款”科目下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帐户,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的存款不缴存款准备金。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往来(存款)科目下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凡是企业和银行收到和付出的清欠资金包括企业自筹、财政拨入等用于清欠的资金,均通过上述两个帐户核算,专户存款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二、清理拖欠的付款方式。这次清欠付款,同城资金汇划均采取转帐支票结算方式,单独清算;异地资金汇划均采用电汇方式,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企业和银行在转帐支票和电汇凭证上都要加注“清欠汇款”字样或戳记。开户银行收到注有“清欠汇款”字样的款项,一律存入“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内,并在一日之内通知收款单们偿付本企业的欠人货款。收款企业需在二日之内填报《清欠汇款处理清单》(附表略),经开户银行审查认定或经清理“三角债”办公室同意后,据以办理付款手续。
(有关会计帐处理程序另行下达)
第六条 清理拖欠资金的筹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谁投资、谁清理、谁还欠”的原则,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要在偿付之前落实各项应筹措的资金,按时组织到位。一是从现有投资和贷款规模中挤出一部分,用于偿还拖欠款;二是发行债券从社会上筹集一块资金,用于偿还拖欠款;三是通过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停缓建一批项目,集中一块资金,用于偿还拖欠款。
经过上述渠道筹措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报经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银行可注入清欠贷款。对发行债券筹措的还欠资金,因先支后收原因出现的资金差额,经担保后银行可在约定期限内用贷款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