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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实施办法
 (1991年9月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三角债”的指示精神,为搞好这次全国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清理拖欠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把这次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工作,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突破口。立足于治本清源,把清欠与防欠、治标与治本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谁投资、谁清理、谁还欠”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还欠资金。
  第二条 清理拖欠的范围
  一、清理拖欠的对象: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计(经)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和国家专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中央和地方其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也要积极筹措资金,主动进行清理。
  二、清理拖欠的时间界限:截止到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清理:
  (一)双方预收、预付的货款。
  (二)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约期支付而未到期的货款、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
  (三)有交易纠纷的款项。
  第三条 清理拖欠的方法
  采取“源头入手,付方启动;收款还欠,连环清理”的办法。
  源头入手,付方启动。这次清理是从固定资产项目拖欠这一源头入手,付方启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的拖欠款,都要如实认付,主动偿还。银行注入的清欠贷款主要用于清理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和国家专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在清欠贷款有余力时,对其他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也可注入资金进行清理。
  收款还欠,连环清理。企业收回的人欠货款,除按最高不超过10%留给企业使用外,其余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企业欠人货款,实行地封闭式连环清欠方式,顺序解开债务链。在连环清理中,要优先偿付拖欠国务院确定的“双保”企业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设备和材料货款,在同等条件下,按拖欠款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偿付。
  对企业偿付欠人货款后的剩余资金,银行要收回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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