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实施办法
(1991年9月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三角债”的指示精神,为搞好这次全国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清理拖欠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把这次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工作,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突破口。立足于治本清源,把清欠与防欠、治标与治本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谁投资、谁清理、谁还欠”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还欠资金。
第二条 清理拖欠的范围
一、清理拖欠的对象: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计(经)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和国家专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中央和地方其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也要积极筹措资金,主动进行清理。
二、清理拖欠的时间界限:截止到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清理:
(一)双方预收、预付的货款。
(二)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约期支付而未到期的货款、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
(三)有交易纠纷的款项。
第三条 清理拖欠的方法
采取“源头入手,付方启动;收款还欠,连环清理”的办法。
源头入手,付方启动。这次清理是从固定资产项目拖欠这一源头入手,付方启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的拖欠款,都要如实认付,主动偿还。银行注入的清欠贷款主要用于清理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和国家专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在清欠贷款有余力时,对其他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也可注入资金进行清理。
收款还欠,连环清理。企业收回的人欠货款,除按最高不超过10%留给企业使用外,其余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企业欠人货款,实行地封闭式连环清欠方式,顺序解开债务链。在连环清理中,要优先偿付拖欠国务院确定的“双保”企业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设备和材料货款,在同等条件下,按拖欠款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偿付。
对企业偿付欠人货款后的剩余资金,银行要收回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