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项目审批上,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由各垦区审批,同时报农业部备案;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由各垦区报送农业部审批。
当年未用完的贴息贷款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纳入下一年度的贴息贷款计划。
三、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
银行、财政和农垦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人民银行要及时安排此项贷款的规模和资金,并检查督促贷款的使用到位。农业银行要积极落实项目贷款,加强对贷款的监督管理。各级农垦部门要指定人员管理这项工作,要支持农业银行执行信贷政策,并督促各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五垦区所在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和财政厅要参与垦区边境贫困国营农场申报项目的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以及对中央财政贴息的核实工作。年度终了,各垦区主管部门应向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报告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不能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未予纠正的,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信贷制裁,财政不予贴息。
四、贴息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贴息办法
“八五”期间,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1亿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规模和资金,交由农业银行组织发放,借款期限为五年,贷款收回后归还人民银行。
项目贷款期限为五年。
农行向人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农行对单位、个人的贷款利率均按现行扶贫贴息贷款的利率执行。
每年安排的1亿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期限均为五年,超过五年的财政不予贴息。
农业银行负责发放贷款的经办行一律按季、按实贷金额向借款单位计收全额利息,借款单位负担月息2.4厘,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银行并出具收息证明。中央财政贴息部分,按财政隶属关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先由农业部垫付;云南、内蒙古和广西三垦区先由省、自治区农垦局垫付。各有关垦区财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底之前填制“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情况表”上报农业部,并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抄送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中企处或农财处。农业部应于每年十月份将五垦区贴息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核批,财政部向农业部核拨贴息资金后,由农业部结算并及时拨还。
五、贴息贷款的偿还